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示范作用,做“四问”的合格答卷人,确保不发生重大人为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规定,严查落实“七级包保”责任不到位,“四边”可燃物清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推进防火通道、消防水池等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不力,执行省、市防火命令规定不到位,对上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敷衍应对,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
二、依法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严查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消除风险隐患不到位、火源管控不到位、野外用火审批不严格、火情报告不及时、生产生活用火管理不严格、应急救援处置不力、擅离职守、脱岗溜岗等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三、维护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秩序,及时制止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行为,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自觉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进山不带火、入林不吸烟,严查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在林区和草原上丢弃火种火源,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举行庆祝、旅游、宗教、节庆以及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使用火源,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等行为。
四、推行植树、进献鲜花、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绿色祭祖行为,严查野外烧纸、烧香、点烛等行为。
五、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禁燃规定,严查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内野外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荒、烧炭、烤火、烧火狩猎、使用火把照明、使用枪械狩猎、生火取暖、野炊、点篝火、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焚烧田埂地坡野草、违规爆破以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草原防灭火期间(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党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顶格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严明的纪律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两个确保”目标实现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落地落实。